1、受理(li)集團公(gong)司系統內黨組織、黨員、干部以(yi)及監(jian)察對象違紀違法問(wen)題的檢舉控告。
2、檢舉人應據實檢舉控告(gao),不得捏造事實、制造假證、誣告(gao)陷(xian)害他(ta)(ta)人。對控告(gao)誣告(gao)陷(xian)害他(ta)(ta)人的,依照有(you)關規定嚴肅處(chu)理,構成(cheng)犯(fan)罪(zui)的,移送司法(fa)機關依法(fa)處(chu)理。
3、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(guo)訴訟、仲裁、行政裁決、行政復議等途(tu)徑(jing)解決的,不予(yu)受理。
4、提倡實(shi)名舉報,鼓勵真(zhen)實(shi)姓(xing)名和準(zhun)確(que)聯系方式的舉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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